中国食品网-粮油味业。
粮油味业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食品网 > 粮油味业 > 监管 >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

2020-02-06 14:1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黑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响应,积极作为,加强对辖区与疫情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监督检查,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行为,稳定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开曝光涉嫌哄抬价格、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典型案例。

  ▉ 案例一

  1月2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区委宣传部转办的网络舆情信息称“有网友通过微博举报哈尔滨市南岗区鑫岩岩仓买店高价销售95%酒精消毒液和口罩”案件线索,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案发地进行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以每瓶49元的价格销售95%酒精消毒液,高于市场价超过200%,属于涉嫌哄抬价格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 案例二

  1月29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黑龙江启康百姓医院连锁有限公司安定店违法价格销售口罩问题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1月28日,启康安定店向消费者售卖的“海藻N95”口罩,收款票据上显示“3包×29.8=89.4”,但实际仅给付3只口罩,其行为已经构成“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5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赔消费者357.6元。根据疫情防控期间专项整治方案通告,责令该店停业整顿,兑现先行赔付,将该店负责人列为区域信用不良记录。

  ▉ 案例三

  1月27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爱民区湉湉百货超市在疫情爆发后,为牟取暴利超范围经营,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和过期口罩。

  执法人员在现场及库房中共计查获无产品合格证明和过期口罩1615个,依法予以扣押。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5.265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 案例四

  1月23日,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鹤岗市平康大药房销售过期医用外科口罩。

  该店所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4日,保质期3年,截至2020年1月23日,该产品已超过有效期11个月20天,涉嫌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 案例五

  2月2日,鸡西市市场监管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对鸡西市物尔美商贸有限公司蔬菜销售价格进行执法检查。

  鸡西市物尔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大白菜304斤,进价2元/斤,销售价2.85元/斤,购销差价为42.5%;购进黄瓜499斤,进价1.8元/斤,销售价3.49元/斤,购销差价为93.9%;购进紫裤茄子195斤,进价4.8元/斤,销售价6.99元/斤,购销差价为45.6%。该公司黄瓜、紫裤茄子、大白菜等三种蔬菜2020年1月24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购销差价超过30%,违反了《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构成哄抬价格。该公司2020年2月2日购进的黄瓜、紫裤茄子、大白菜等三种蔬菜全部售出,违法所得796.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其拟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96.1元,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3184.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违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供稿: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

分享到:

上一篇:恢复生猪生产形势严峻 中央一号文件:打通环评用地信贷等瓶颈
下一篇: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外卖平台监管